民居是展现地域民族特色、彰显地域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,富有特色的民居是一个地方的“名片”,具有独特的审美价值、文化价值、经济价值。近年来,我区广泛开展美丽乡村建设,有效改善了部分村民的居住生活环境,总的效果较好,但尚未形成规模,缺乏鲜明特色,未能与全域旅游与乡村旅游充分融合发展。
整个乡村民居,缺少历史积淀、人文气息不浓,布局分散杂乱、公共服务不足,外观风貌单调、缺乏鲜明特色,配套功能不全、宜居程度不高,为此,建议充分利用现实乡村特色民居建设的有利条件,加快我区推进乡村特色民居建设。
一、明确乡村特色民居建设的责任主体。
一是.明确政府的主导责任,区委、区政府分级组建专门工作机构,在特色民居建设过程中承担起规划引导和监督管理的主导责任;
二是明确农户的主体责任,要明确农户为特色民居建设的资金主体,坚持以“农户资本为主、社会资本为辅、政府奖励为补充”。
二、明确乡村特色民居建设的目标原则。
一是功能完善,生态环保原则,特色民居和当生态环境的统一。
二是造型优美,特色鲜明的原则,川东民居”式样为基础,一个村社一个样式。
三、明确乡村特色民居建设的方法路径。
一是依法依规,强化调控,有法可依、有章可循、合规建房、合理补偿;
二是因地制宜,分类实施,模式合理,可用“宜游模式”、“宜居模式”、“文化模式”,同时,集散科学,相对集中,以“宜居幸福院落”、三合院为主;分类实施主要是指可采取风貌改造、功能优化、推到重建等;
三是示范先行,稳步推进,可先在东里片区满月镇、江里片区铁桥镇、浦里片区长沙镇先行示范。
四、明确乡村特色民居建设的措施保障。一是整合政策支持,二是严格监督管理,三是广泛宣传引导,四是.细化服务保障。
区政协人资环建委